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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事項公告
中國軸承網 發布時間:2010/05/1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基本情況
(一)廣東省揭西縣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書
2010年2月8日(2月14日為農歷大年初一),公司收到廣東省揭西縣人民法院受理追加被執行人案件通知書,通知書的編號為(2009)揭西法執加字第4號,通知書的內容如下: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惠州市東方聯合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新寶榮實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廣東金匯源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江投資有限公司、張玉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08)揭西法執字第409號〕中,申請執行人惠州市東方聯合實業有限公司以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存在出資不實及抽逃資金共人民幣4000萬元,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寧夏鐵路多元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亞奧數碼技術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匯銀峰投資有限公司、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上述出資不實及抽逃資金4000萬元范圍內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由,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請追加你公司為該案的被執行人,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執行程序中追加、變更被執行人案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現向你公司書面通知,你公司應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有關證據材料,本院將在送達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當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后,依法做出是否追加你公司為被執行人的裁定"。
(二)廣東省揭西縣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
2010年5月11日,公司收到廣東省揭西縣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書的編號為(2009)揭西法執加字第4號,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惠州市東方聯合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新寶榮實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廣東金匯源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江投資有限公司、張玉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案號為:(2008)揭西法執字第409號],因上述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至今未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8日經工商局核準注冊登記,注冊資金人民幣5000萬元,其中發起人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認繳出資800萬元、深圳市亞奧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亞奧新實業有限公司)認繳出資750萬元、深圳民鑫實業有限公司認繳出資700萬元、深圳市匯銀峰投資有限公司認繳出資600萬元、寧夏鐵路多元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認繳出資750萬元、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繳出資700萬元、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吳忠儀表股份有限公司)認繳出資700萬元。截至2000年4月10日止,除深圳市亞奧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以無形資產750萬元出資外,其余發起人均將認繳的貨幣資金共4250萬元轉入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營業部 1020-2870臨時賬戶。2000年4月14日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將其中的2000萬元從1020-2870臨時賬戶以往來款名義直接轉入新寶榮實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賬戶,剩余2232萬元于2000年4月19日從1020-2870臨時賬戶轉入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區農業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1020-16185。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00年4月25日將基本賬戶中存款2 000萬元以往來款名義直接轉入新寶榮實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賬戶,上述資金轉入新寶榮實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賬戶后,新寶榮實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沒有將該資金返還。申請執行人惠州市東方聯合實業有限公司遂以被執行人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出資不實和抽逃資金共計人民幣4000萬元的事實,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發起人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寧夏鐵路多元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亞奧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亞奧新實業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匯銀峰投資有限公司、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吳忠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上述未繳出資不實和抽逃資金共計人民幣4000萬元范圍內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由,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請追加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寧夏鐵路多元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該案的被執行人。因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將各發起人認繳資金中的2000萬元從1020-2870臨時賬戶以往來款名義直接轉入新寶榮實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賬戶后,剩余2232萬元才直接從1020-2870臨時賬戶轉入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區農業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1020-16185,故應視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到賬注冊資金為2232萬元。申請執行人惠州市東方聯合實業有限公司以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將其基本賬戶1020-16185中存款2000萬元以往來款名義直接轉入新寶榮實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賬戶視為抽逃注冊資金理由不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的規定,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寧夏鐵路多元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亞奧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亞奧新實業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匯銀峰投資有限公司、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吳忠儀表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發起人,應在上述出資不實人民幣2000萬元范圍內對本案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以各自認繳注冊資金為限),在(2008)揭西法執宇第409號案件中應追加為被執行人予以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寧夏鐵路多元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亞奧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亞奧新實業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匯銀峰投資有限公司、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吳忠儀表股份有限公司)為(2008)揭西法執字第409號案件被執行人。
二、被執行人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寧夏鐵路多元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亞奧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亞奧新實業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匯銀峰投資有限公司、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吳忠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被執行人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不實人民幣2000萬元范圍內對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結欠惠州市東方聯合實業有限公司款項以各自認繳注冊資金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執行人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寧夏鐵路多元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亞奧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亞奧新實業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匯銀峰投資有限公司、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吳忠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被執行人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不實人民幣2000萬元范圍內對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結欠惠州市東方聯合實業有限公司款項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同時提交有關證據材料,逾期則按本裁定執行。
審 判 長 楊木銘
人民陪審員 周自行
人民陪審員 李秀瓊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曾春茹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受理情況
由于本公司收到廣東省揭西縣人民法院受理追加被執行人案件通知書的時間為2010年2月8日(2月14日為農歷大年初一),舉證責任務必十天完成,其中包括農歷新年七天假期,公司接到上述受理通知書后,相關人員趕在揭西縣人民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前,于2010年2月11日將相關出資證明等證據郵遞給揭西縣人民法院。
經過調查核實確認,本公司已按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合同于2000年4月10日足額將800萬元打入農行寧夏分行--為各新設公司統一開設的公共驗資賬戶(賬戶號為1020-2870)。據此,該受理通知書附件中針對公司的違規出資、出資不實之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作依據,抽逃出資的認定也無相關事實根據。公司注意到,在揭西縣人民法院的裁定書中〔編號為(2009)揭西法執加字第4號〕,上述認定從裁定書中移除。
2010年3月2日,包括本公司在內的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股東,高度重視揭西縣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書,各相關股東委派專人前往廣東省揭西縣調查了解情況,要求揭西縣人民法院舉行聽證會,不能隨意追加及裁定。
本公司認為,公司既然足額按規定出資,既不存在虛假出資,也未將出資抽逃回來,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追加是與法與理不容的,本公司有理由認為揭西縣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公正的、不予追加的裁定。
(二)針對裁定書的處理:
2010年4月24日,揭西縣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編號為(2009)揭西法執加字第4號〕,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寧夏股東一致認為,該裁定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應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
本公司向揭西縣人民法院提交的執行異議及相關證據材料將在規定時間內寄出。
三、公司的應對措施及相關說明
(一)本公司將聘請律師代理此次裁定事件。
(二)本公司已經對投資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計提300萬元的減值準備。(2001年1月10日與銀川新華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本公司所持有的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800萬股權中的500萬股轉讓給了銀川新華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三)揭西縣法院〔(2009)揭西法執加字第4號〕受理追加被執行人案件通知書中明確提出,該院將在送達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當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是否追加你公司為被執行人的裁定。該院的送達通知是2010年2月4日通過特快專遞發出的,按此推算,該院應在2010年3月6日前作出裁定,而該院作出裁定的時間卻是2010年4月24日。
(四)2010年2月1日〔(2009)揭西法執加字第4號〕受理追加被執行人案件通知書中,追加本公司等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理由是股東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但拿不出任何證據,也沒有指出到底是誰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而在2010年4月24日的〔(2009)揭西法執加字第4號〕裁定中,揭西縣法院裁定本公司等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理由變成了公司出資不實,究竟為股東出資不實還是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不實法院裁定不明確。
(五)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8日成立,本公司的出資有驗資報告、出資證明等加以證明。至于2000年4月14日驗資后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將2000萬元打入其他公司的行為,屬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行為,公司股東依據有限責任的法理不應承擔出資以外的經營責任。
(六)申請人依據《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認為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存在出資不實和抽逃資金的情形,應分別在各自出資不實和抽逃注冊資金范圍內對(2008)揭西法執字第409號案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又因作為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在發起人出資不實和抽逃注冊資金人民幣4000萬元范圍內對(2008)揭西法執字第409號案的債務承擔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實施,而本案中爭議的事實發生在2000年,根據《公司法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無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截至目前,該裁定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尚無法判斷。公司將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執行異議。如廣東省揭西縣法院裁定異議無效,將上訴至揭西縣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但當地法院如何裁定存在不確定因素。如本案最終敗訴,公司及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寧夏籍股東都存在被強制執行2000萬元的風險,各自以認繳注冊資金為限承擔連帶責任,影響公司利潤約350萬元。公司將根據訴訟進展,及時披露對公司的影響。
六、備查文件
《揭西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9)揭西法執加字第4號
本公司將根據訴訟進展情況及時進行披露,本公司董事會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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